今天(11 月 13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郭某某、尚某某、公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郭某某身为某地民办小学教师,在 2013 年至 2019 年 2 月期间,利用任课教师、班主任的身份,先后奸淫 6 名女学生达百余次,且 6 名被害人初次被强奸时均未满 14 周岁,还多次猥亵另外 3 名未满 12 周岁女学生。
罪犯尚某某是某地务工人员,2011 年至 2020 年,他在公园、广场、公交车、幼儿园门口等公共场所选取、结识低龄幼女,通过诱骗、胁迫等方式,将幼女带至隐蔽处实施性侵害,共奸淫、猥亵幼女 5 人、猥亵幼女 3 人。期间,尚某某偷拍性侵害过程及被害人隐私部位视频、照片,以此要挟、长期奸淫其中 4 名幼女,并致一名被害人患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症,多次自杀未果。
罪犯公某某是某地农民,他利用同村张某(女,化名)经常到其经营的小卖部玩耍之机,采取诱骗、胁迫等方式,长期精神控制张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实施性侵害,从 2015 年夏张某未满 12 周岁开始至 2020 年 1 月案发。其间,共计单独实施强奸 8 次、轮奸 2 次、单独或共同猥亵 40 余次,致张某不堪忍受,割腕及服农药自杀身亡,殁年 16 岁。
上述三案中,郭某某利用教师身份长期对多名小学女生实施奸淫和猥亵,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突破人伦底线;尚某某专门挑选低龄幼女下手,以恶劣手段长期侵害,并导致被害人罹患严重心理疾病;公某某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长期予以精神控制,实施多种性侵害行为,最终导致未成年被害人自杀身亡。三人的罪行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态势,熟人作案占比高,侵害对象低龄化且多为家庭监护薄弱群体,犯罪手段隐蔽多样,犯罪场所也向校园等公共场所蔓延。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从重从快判处。此次对三名罪犯执行死刑,彰显了法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绝不姑息的坚定决心,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了一片法治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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