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男子因出院手续受阻滞留精神病院16载

五旬男子因出院手续受阻滞留精神病院16载

50岁的唐哲(化名),因精神分裂症被父亲强制送进西南医院江北院区精神心理医学科,虽经治疗于2008年8月符合出院条件,但其父一直拒绝接他出院,致使他滞留精神病院至今16年。

多名西南医院江北院区工作人员证实,唐哲已临床治愈,符合出院条件。唐哲弟弟则表示,唐哲出院后有可能复发,目前自己无法照顾。唐哲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将向领导汇报唐哲情况进行研究,但仍需与监护人沟通。

医院方面称,让唐哲自己办手续出院有困难,因其需要证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司法鉴定机构只接受公检法和监护人委托。同时,医院担心唐哲出院后出现问题,医院将承担责任。

律师黄雪涛认为,《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出院能力的可以自己出院,医院因过于谨慎而导致患者无法出院的情况存在。她建议在《精神卫生法》增加相关规定,让医疗机构在患者符合出院条件时,可不必经监护人同意,尽到告知义务即可办理出院。

唐哲被困精神病院期间,生活较单调,主要活动为放风、打麻将、读书,每周可使用数小时手机,日常可通过医院固定电话联系外界。数日前,他通过中间人联系上澎湃新闻记者,希望获得帮助。

唐哲表示,自己意识到错误,已向父母写信道歉。多年来,他通过各种方式请求父亲接他出院,但均被拒绝。现已50岁,他强烈渴望恢复人身自由,成家立业。

唐哲高中班主任和初中班主任均表示,唐哲患病前学习优异,性格较好。但其初中班主任后来被唐哲亲属要求不要再管唐哲的事。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由监护人办理。而西南医院江北院区认为,唐哲出院除符合临床治愈标准外,还需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鉴定事项非常麻烦,同级别医院也表示只能接受公检法或监护人委托。于是,医院因担心出院后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不敢轻易让唐哲自己签字出院。

广东知名公益律师廖建勋认为,在《精神卫生法》中增加相关规定,明确当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已完全康复或病情稳定,其本人或近亲属可不必经监护人同意办理出院。同时,也应当尽到告知监护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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