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法下的宽严相济:宽有界限,严守底线

严格依法下的宽严相济:宽有界限,严守底线

严格依法下的宽严相济:宽有界限,严守底线

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的惩治、预防、教育、引导功能,在宽严相济的原则下得到彰显,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宽严相济,首要前提是严格依法。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辩证把握宽严相济,两手抓、两手硬,做到应严则严、应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始终保持“严”的震慑

“严”的一面,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重大暴力犯罪、涉黑涉恶、涉枪涉爆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生活安宁的网络犯罪,以及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犯罪,必须坚持当严则严。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起诉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分子数万人,起诉涉黑恶犯罪分子数千人。针对重大恶性案件和重大涉黑恶案件,最高检挂牌督办,指导依法妥善办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注重发挥“宽”的教育作用

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我国违法与犯罪二元制裁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依法规范“宽”的一面。对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犯罪,依法落实“宽”的政策,最大限度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

各地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六年来,超过八成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服判率高出不认罪案件近20个百分点,有效促进罪犯改造,最大程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

宽严相济的核心要义是区别对待,宽中也有严,严中也有宽。

检察机关坚持轻微犯罪不是一律从宽,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大的,也依法从严;严重犯罪原则上应当“严”的同时,对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的,也依法从宽。

对涉罪未成年人一般应当依法从宽,但对极个别主观恶性大、再犯可能性大的未成年犯以及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未成年犯,依法该核准追诉的要核准,该起诉的就要起诉。

在醉驾治理问题中,检察机关将立案情节进一步细化,对没有从重处理情节的案件不再按犯罪处理,但是对符合刑事追诉条件的,依法起诉,充分体现对危险驾驶犯罪这类轻微犯罪从严惩治的一面。

宽严相济,宽有界限,严守底线。只有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合理地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又能最大限度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减少社会对抗,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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