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在河南郑州的一家宝马4S店,彭女士交纳了5万元定金,准备购买一辆宝马汽车。然而,由于4S店当时没有现车,且彭女士投资其他生意的资金链断裂,她未能及时提车。销售人员当时承诺彭女士可以随时前来提车。
一晃八年过去了,彭女士突然回想起当初交纳定金买车的事情。她表示,当初生意失败,她深受打击,这件买车的事情也就被她遗忘了。如今,彭女士经济状况好转,想到当初交纳的5万元定金,她便前往4S店提车。
然而,4S店销售人员却告知彭女士,根据当初签订的定金合同,她已经违约。合同约定,超过全款提车日后,每延迟一天,4S店有权向客户收取全车款的日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过去8年间,彭女士的5万元定金早已被作为违约金消耗殆尽。
彭女士对这一说法感到惊讶和不满,她表示当初销售人员承诺可以随时提车,没有告知她有违约金约定。她认为,4S店应该兑现承诺,退还她的5万元定金。
4S店销售人员进一步解释说,他们是按照合同办事,并且已经向法务部门咨询过。法务部门表示,4S店同意将定金使用权限再为彭女士延长两周,在这两周内,彭女士可以继续使用定金提车。不过,定金只能由当初交钱的本人使用。
彭女士得知此事后,既感到无奈又有些欣慰。她表示,当初交纳定金后,的确是自己忘记了提车的事,4S店并没有过错。但现在4S店同意再次延长定金使用权限,给了她一个弥补过失的机会,她很感激。
不过,彭女士也希望4S店能够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的约定,并及时提醒客户,避免类似的误会再次发生。
此事件引发了网友热议,有人认为4S店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是合理的,彭女士忘记提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有人认为4S店当初应该及时提醒彭女士提车,不应该将定金全部作为违约金消耗掉。
有法律专家指出,定金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如果4S店将彭女士的5万元定金全部作为违约金,明显不合理,侵犯了彭女士的合法权益。
彭女士事件也给消费者提了个醒,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务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违约责任,避免因疏忽大意而遭受损失。同时,消费者在交纳定金后,也应及时关注提车事宜,避免因疏忽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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