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麻种子贩卖三人缓刑申诉获再审,下家三人原判无罪

火麻种子贩卖三人缓刑申诉获再审,下家三人原判无罪

火麻种子贩卖三人缓刑申诉获再审,下家三人原判无罪

近日,因涉嫌贩卖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侯如涛、马爱红、白建军三人被临沂罗庄区法院判处缓刑。三人不服判决,提起了申诉。经过三年的申诉,近日,三人收到了山东省高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指令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此前,孔彪、张某、居某三人因涉嫌贩卖火麻种子被羁押。孔彪案经过审理,检方撤诉,孔彪获得国家刑事赔偿。而张某、居某被无罪释放。

侯如涛等三人认为,贩卖的火麻种子是工业大麻,而非毒品大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审法院未对涉案大麻种子的种类进行认定和区分,存在枉法裁判。

在申诉中,三人提出,应对方麻中的四氢大麻酚含量是否超过0.3%进行定量鉴定,原审法院未作此鉴定。同时,三人指出,孔彪一案与本案类似,孔彪已获得无罪释放,应同案同判。

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和临沂中院均驳回了三人的申诉。后三人向山东省高院继续申诉。

山东省高院审查认为,三人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条件,指令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大麻种子的种类认定。火麻是一种工业大麻,主要用于工业用途,不具有毒品利用价值。而毒品大麻的四氢大麻酚含量较高,具有毒品利用价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达到一定数量的,构成犯罪。但对于火麻种子是否属于毒品原植物种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将火麻种子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种子,而另一些地方则将其认定为工业大麻种子。这导致了不同地区对火麻种子贩卖行为的处理差异。

申诉的意义

本案的再审对于厘清火麻种子贩卖行为的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最终认定涉案大麻种子为工业大麻,则三人将不构成犯罪。

此外,本案也凸显了同案同判的原则。孔彪一案中,检方撤诉,且孔彪获得了国家刑事赔偿。而侯如涛等三人因类似行为被判处缓刑。这显然有悖同案同判的原则。

本案的再审将给相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指引,也有助于保障刑事司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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