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司法促和谐,社会稳定是基石

执法司法促和谐,社会稳定是基石

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执法司法工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不仅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的神圣使命,更肩负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为执法司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正是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应有之义。

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高度契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和合”“无讼”的理念,强调以善爱为本、以和为贵,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在执法司法工作中融入这一理念,意味着不仅要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更要注重修复社会关系,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促进各方和解。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执法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以建设性和恢复性的措施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

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着各种风险挑战,执法司法工作承担着修复社会关系、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的重要职责。如果重程序轻实体,忽视对案件实体公正的把握,或者机械套用法律规定简单化处理,不仅无法实现法治价值,更可能激化矛盾、加剧社会冲突。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不仅能够救济权利、解决纠纷,也有利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加强源头治理,防范化解各类社会风险联动升级,实现社会治理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预防、从单向管理向协同治理转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执法司法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然而,受社会文化、法律规范、执法司法人员能力素质等因素影响,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为全面提升执法司法工作在修复社会关系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必须坚持系统思维,从思想理念、工作体系、能力建设等多方面入手,全面协调推进,力求形成整体效能。

首先,树立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要求相适应的法治理念。执法司法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真正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努力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事心双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健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的工作体系。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有效发挥执法司法工作的前瞻治理、前期预防作用,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局。建立协同工作体系,明确参与模式、细化职权分配,凝聚各工作部门修复社会关系的强大合力。

最后,提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的业务能力。执法司法人员要提升统筹适用法律、沟通协调、创新思维、换位思考的能力,充分把握案件背后的复杂因素和特殊情况,坚持张弛有度、宽严相济、法理情相统一,以办案质效提升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执法司法促和谐,社会稳定是基石。在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道路上,执法司法部门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水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课题,以公正执法、善解纷争、修复社会关系,为建设法治中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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