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停工留薪期应及时申请
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因工致残或死亡而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和医疗康复的社会保险制度。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福利标准支付的工资。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争议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工伤职工苏某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用人单位须向苏某支付就医治疗期间停工工资。
本案中,苏某因工伤事故受伤,辗转多家医院治疗长达11次,但未向公司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苏某超出1个月的停工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因工伤事故受伤,治疗期间未及时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其伤情并未好转,且用人单位未及时提醒其申请延长,因此判决用人单位向苏某支付12个月的停工工资。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本案中,苏某因工伤事故治疗长期无法工作,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虽然苏某未及时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但用人单位未及时提醒其申请,且苏某的伤情并未好转,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其停工工资。
法院的判决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以避免出现本案中因未及时申请而产生的争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停工留薪期满前提出延长期申请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申请复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伤情基本稳定、劳动能力等级已经确定且符合复工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复工。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工伤职工申请停工留薪期的权利,并及时提醒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提出延长申请。工伤职工也应及时提出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义务,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服务。工伤职工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及时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并配合用人单位做好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受伤后得到妥善的治疗和照顾,重返社会,实现自我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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