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场监管系统近日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引发热议:宁乡市某饭店内,消费者点餐11道菜,仅吃完2道,剩余9道菜基本未动,导致大量食物浪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对此,有人认为,消费者没吃完,不应处罚餐馆。然而,此观点忽视了餐饮服务单位的法律义务和可作为空间。
根据规定,提供餐饮的单位不仅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等义务,还有节约粮食的法定义务。具体而言,餐馆应当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防止食物浪费提示,及时提醒消费者避免点餐过量。
若消费者点的菜分量明显偏多,餐馆有义务及时提醒,切不可为了自身利益诱导消费者多点餐。此外,餐馆应鼓励消费者将可以再次食用的食物打包带走。
倘若餐馆已尽到上述义务,消费者仍执意点餐过量,最终造成浪费,拖累餐馆被处罚,餐馆可通过行政复议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执法部门未对该餐馆罚款,而是采取警告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处罚流于形式。
警告处罚表明该餐馆已上了重点名单,将受到执法部门的重点复查。一旦再次发现违法行为,餐馆将面临罚款等更严厉处罚。
另一案例显示,宁乡市某土菜馆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复查时违法行为依然存在,最终被罚款1000元。
餐馆为规避处罚风险,应制定防止食物浪费的具体措施,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这样一来,无论何时执法人员检查,餐馆都无需担心。
总之,餐饮单位严禁食物浪费,并非管闲事。通过餐馆的协助,可以形成全社会厉行节约的良好风气,让“剩得越多越有面子”的陋习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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