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1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继兴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经审理查明,2002 年至 2017 年,陈继兴利用担任广东省江门市委书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开发、纠纷处置、土地转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2.78 亿余元。2019 年至 2022 年退休后,陈继兴仍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有关单位在贷款审批、项目推进、补贴申报、土地出让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2018 年至 2022 年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15 万余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继兴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大部分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且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陈继兴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此前,陈继兴于 2023 年 7 月 9 日被查,今年 1 月 6 日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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